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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案

天津生态环境 2024年11月04日 11:00

【案情简介】

根据大气污染巡查安排部署,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排污许可平台线索对天津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铝制轮毂生产,主要原料为铝锭,主要工艺为铸造、机加工、水洗、喷漆(及粉末喷涂)、烘干等。经查,该单位于2023年9月恢复部分生产,一直处于间歇性生产状态,2023年下半年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全年只生产运行时间164小时,停产时间8596小时,生产负荷仅为1.9%,现场检查后已立即委托第三方完成自行监测,监测结果达标,未发现产生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作为排污主体,应自行进行废气监测并保存记录,免罚不等于免责。企业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环保和法律意识,自觉主动履行自行监测义务。

来源: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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